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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投资公司确认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投资公司确认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2001〕第178号)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请求确认江苏悦达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属投资公司的报告》(苏工商〔2001〕64号,以下简称《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
关于投资公司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企字〔1997〕第116号)的规定,投资公司是以自有资产进行投资,并以投资作为主要经营业务的公司。你局《报告》中所述的江苏悦达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根据“谁登记,谁解释”的原则,应由该企业的登记主管机关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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