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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6号)--对移动通信基站设备零件实行暂定税率[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29号》(发布日期:2004年8月25日 实施日期:2004年8月25日)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01年 第6号)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决定,自2001年7月10日起,对归入税则号列85299090的移动通信基站设备零件实行9%的进口关税暂定税率。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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