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失效]

  第十六条 审核部门应当自受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资质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初审部门应当自收到经审核的申报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初审工作。
  审批部门自收到初审的申报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审批结果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公告。
  第十七条 新设立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其资质等级最高不超过乙级,并设二年的暂定期。企业在资质暂定有效期满前两个月内,可以申请转为正式资质等级,申请时应当提供企业近两年的资质年检合格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由于企业改制,或者企业分立、合并后组建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其资质等级根据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照本规定的审批程序核定。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申请晋升资质等级、转为正式等级或者申请增加其他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
  (一)与建设单位勾结,或者企业之间相互勾结串通,采用不正当手段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的;
  (二)将承接的勘察、设计业务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三)注册执业人员未按照规定在勘察设计文件签字的;
  (四)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五)因勘察设计原因发生过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六)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七)设计单位违反规定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八)以欺骗、弄虚作假等手段申请资质的;
  (九)超越资质等级范围勘察设计的;
  (十)转让资质证书的;
  (十一)为其他企业提供图章、图签的;
  (十二)伪造、涂改资质证书的;
  (十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国务院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相应的行业资质进行监督管理。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