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组织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的评审与年审;
(三)研究提出通过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认定和年审的企业初选名单,报国家主管部门审批。
国家主管部门是指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外经贸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同)。
第四条 申报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应向认定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软件企业认定证书;
(二)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人员配置表,以及学历构成、软件开发环境和企业经营情况等有关内容;
(三)本企业当年软件出口总额;
(四)国家主管部门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 国家计委会同信息产业部、外经贸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核、公布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认定名单,并颁发认定证书。
第六条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实行年审制度。中国软件行业协会根据本办法,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进行年审,并将年审结果报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年审合格的企业,由中国软件行业协会在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认定书上加盖年审合格章;年审不合格的企业,当年不再享受10%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第七条 经认定的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可凭当年颁发的认定证书或年审合格证明,向税务部门办理当年度所得税减免手续。
第八条 企业对认定结果或年审意见有异议的,可在公告发布后60日内,向国家主管部门提出复议申请。
提请复议的软件企业应当向国家主管部门提交复议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材料;国家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复议申请后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受理复议申请后,信息产业部即向国家计委提出复议建议和复议意见;国家计委商信息产业部、外经贸部、国家税务总局研究作出复议决定。
第九条 企业申报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或接受年审,应当如实提供材料,并保证内容和数据真实可靠。提供虚假材料或内容、数据失实的,中国软件行业协会将中止其认定申请,并报国家主管部门备案,三年内不得申报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已获得认定的撤销其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资格,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第十条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年审申请表及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认定证书由信息产业部统一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