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英国英力士氯化有限公司(Ineos Chlor Limiterd.):
英力士氯化物有限公司于2001年1月9日正式成立,其前身ICI化学制品与聚合物有限公司是帝国化学工业公司(ICI)的子公司,2000年底,帝国化学工业公司将此公司销售给另外一家公司,导致成立了英力士氯化物有限公司。调查期内从事对中国出口销售和在英国国内销售的都是ICI化学制品与聚合物有限公司。鉴此,外经贸部将依据ICI化学制品与聚合物有限公司在调查期内的生产成本情况、在英国国内销售情况及对中国出口销售情况,计算倾销幅度,并将此倾销幅度适用于英力士氯化物有限公司,原公司适用其它公司倾销幅度。
外经贸部审查了该公司的国内销售情况,调查期内国内销售符合数量要求,但该公司调查期内大部分的国内销售是低于成本进行的,可认定为是在非正常贸易途径中的交易,外经贸部决定排除低于成本销售的部分,采用剩余正常贸易途径中的国内销售价格作为确定其正常价值的依据。
外经贸部对该公司的出口销售情况进行了审查,该公司的关联公司卜内门化学工业有限公司(ICI China Ltd.)参与了对中国出口销售过程,并收取了一定的佣金。因该关联公司只是在某些交易中起代理商的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第
五条的规定,外经贸部依据ICI化学制品与氯化物有限公司销售给中国进口商的价格为基础确定出口价格。
(二)比较及价格调整
外经贸部将各应诉公司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在出口国出厂价的基础上予以比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第
六条的规定,外经贸部在当事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基础上,采用公平合理的方式进行比较,并对以下因素进行了适当的调整:运输费用、保险费用、包装费用、港口费用、信用费用以及佣金等。对于某些没有证据支持的费用,外经贸部依据现有材料进行了调整。
(三)倾销幅度
在计算倾销幅度时,外经贸部将加权平均正常价值和加权平均出口价格进行比较,得出倾销幅度。对于生产并销售不同型号被调查产品的公司,外经贸部对不同型号的加权平均正常价值和加权平均出口价格分别进行比较,得出各型号的倾销幅度,各型号倾销幅度的加权平均为该公司的倾销幅度。
对于英国、美国、荷兰、法国、德国和韩国其他未应诉公司的倾销幅度,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第
二十条的规定,外经贸部决定根据现有材料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