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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和《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核查验收办法》的通知

  1.年初由国家林业局下达核查验收通知;
  2.各县(局)工程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林业局通知的要求,组织本辖区县(局)进行全面的自查;自查完成后,将自查结果报省级主管部门或森工集团公司;
  3.省级工程主管部门或森工集团公司根据县(局)自查结果,组织省级有关部门对县(局)自查的结果进行复查,复查比例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自行确定;在省级复查结束后,申请国家林业局进行抽查;
  4.国家林业局在各地复查结束后组织抽查;
  5.国家林业局在抽查结束后,将抽查结果通报各地,对抽查不合格的省发出限期整改的意见。
  第九条 为确保核查验收工作质量,省、县(局)工程主管部门应提供以下资料:
  1.自查报告;
  2.项目投资计划和建设任务完成情况表;
  3.各项工程建设费用和各项财政专用费用财务决算表;
  4.同级审计部门出具的资金专项审计报告;
  5.管护落实情况表;
  6.完整的项目档案,主要包括工程实施方案、工程作业设计(含现状图、规划图、工程进度图)、计划与资金管理档案和账册、按有关规定及时更新的森林资源档案、建设单位自行制定的相关规章制度和。
  7.其他有必要准备的说明材料。

第三章 核查验收内容和指标

  第十条 省、县(局)工程量与资金量的核查验收比例,由各地根据实际需要自行确定;国家级抽查实行县(局)、省两级指标控制的方法,即以县(局)为基本单位,核查县(局)数量比例不低于15%,在每个县(局)抽取的工程任务量不低于30%、资金比例不低于80%;以省为单位计算,抽取工程任务量一般不低于5%、资金比例不低于15%。
  第十一条 工程核查验收内容是指经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并经国家林业局批准的天保工程实施方案确定所确定的项目,具体包括:森林分类区划和工程实施方案执行情况、木材停伐或减产执行情况、森林管护效果、造林项目完成情况、富余职工分流安置完成情况,以及其他工程项目的完成情况。
  第十二条 森林分类规划和工程实施方案执行情况核查
  核查内容:承担规划设计单位的资质,设计文件的资料来源和设计深度,工程区分类经营区划原则、依据、标准,区划成果的科学性与合理性,工程实施方案是否以森林经营方案为依据。具体内容包括:
  1.营造林任务分年度落实到林班或小班;
  2.分年度木材减产计划和木材定产落实到限伐区和商品林经营区的林班或小班情况;
  3.森林管护任务具体落实到人和山头地块情况;
  4.富余职工分流安置落实情况;
  5.设计表类齐全,能够满足作业设计要求;
  6.工程图:工程区现状区划图、工程区划图、工程进度图等。
  第十三条 木材产量调减任务核查
  核查内容:木材停伐情况或减产计划的执行或落实情况,以及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的执行情况。具体内容包括:
  1.资源部门下达的分年度木材生产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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