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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评选表彰全国劳动保障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2.在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与事业发展中,积极为解决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出主意、想办法,为推进本地区工作做出突出贡献。
  3.在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努力做好新形势下思想政治工作,建设高素质的劳动保障干部队伍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
  三、奖励办法
  本着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对先进集体授予“全国劳动保障系统先进集体”荣誉称号,颁发奖牌和证书。对先进工作者授予“全国劳动保障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颁发奖章和证书。
  四、评选要求
  (一)坚持评选条件,确保先进质量。各地在评选推荐中,要严格掌握评选条件要求,坚持以政治表现、工作业绩、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要突出劳动保障重点工作,把评选工作的重点放到基层,放到工作第一线。
  (二)坚持群众路线,自下而上逐级推荐、逐级审核。要面向群众,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评选推荐工作采取自下而上的办法,由基层推荐,逐级审核上报。
  (三)统一组织,集中审批。全国劳动保障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厅(局)和人事厅(局)统一组织评选推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需采取适当方式在本地区劳动保障系统内进行公示。经公示有异议、事实说明不具有先进性的,应另行推荐。经公示无异议的,报全国劳动保障系统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四)人事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对被推荐对象的事迹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并将推荐材料各一式5份逐级上报。推荐材料包括:先进集体的事迹材料(以4000字左右为宜);先进工作者的事迹材料(以3000字左右为宜);全国劳动保障系统先进集体呈报审批表(表样见附件三);全国劳动保障系统先进工作者呈报审批表(表样见附件四)。推荐材料要实事求是,事迹准确,文字简明,手续齐全,要逐级加盖人事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印章,于2000年10月底前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教育司。
  五、组织领导
  (一)由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组成全国劳动保障系统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次评选表彰的组织领导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教育司,负责评选表彰的日常工作(人员名单见附件一)。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尽快成立相应的评选工作组织,负责本地区的评选推荐工作。要尽快将评选工作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联系人、联系电话报送全国劳动保障系统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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