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评选表彰
全国劳动保障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人发〔2000〕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保障)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推动全国劳动保障系统的两个文明建设,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头作用,激发劳动保障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进劳动保障事业的发展,更好地服务于国有企业改革,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决定,于2000年年底表彰一批在两个确保等劳动保障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现将评选表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全国劳动保障系统先进集团的评选范围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厅(局)的直属单位和市(地)、县劳动保障局及其直属单位。
全国劳动保障系统先进工作者的评选范围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县劳动保障部门的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严格控制领导干部参评比例,其中在国家公务员序列中担任行政领导职务的厅(局)级人员不参加评选。
(全国劳动保障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名额分配表见附件二)。
二、评选条件
(一)全国劳动保障系统先进集体条件
1.领导班子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有较强的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团结协作,求真务实,雷厉风行,开拓进取,勤政廉洁,模范带头作用发挥得好。
2.自觉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全国劳动保障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成绩突出,在本地区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处于领先地位,受到当地党委、政府和人民群众好评。
3.坚持两个文明建设一起抓,全体干部职工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科技文化素质和民主法制观念,有良好的工作作风和奋发向上的精神状态,有强烈的敬业精神和创新意识,出色地完成各项业务工作。
(二)全国劳动保障系统先进工作者条件
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在本职工作岗位兢兢业业,踏实工作,勤奋进取,无私奉献,出色完成本职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