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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城镇化发展重点专项规划

  按既有利于保护耕地、节约土地,又有利于促进城镇化的原则,妥善解决城镇建设用地的供需矛盾,在逐步缩小农村居民点建设用地总规模的同时,适度扩大城镇新增建设用地规模。进一步加强土地利用规划管理,通过完善供给制约和需求引导相结合的供地机制,优化区域土地利用结构。调整城镇内用地结构,增加居住、道路、绿化和公用设施用地,减少工业和仓储用地。中心城市要有步骤地迁出中心区不符合城市功能定位的工业企业,2010年区域性中心城市中心区工业用地比例要降低到20%以下。逐步健全土地市场机制,规范城镇土地市场,提高土地使用权出让中招标和拍卖的比例,完善城镇基准地价评估和定期发布制度。强化耕地保护的经济机制,提高耕地占用成本,引导城镇建设利用非耕地资源和挖掘现有用地潜力。逐步完善土地租、税、费,以及土地置换、农村宅基地管理、乡镇企业用地、集体土地流转管理和开发区用地管理等方面的政策。
  (四)建立投融资新体制
  坚持市场化的改革方向,充分发挥各级政府财政性资金的导向作用,逐步形成城镇建设投资主体多元化格局。合理界定政府投资范围,加大对公益性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投入。改革和完善城镇财税体制,逐步建立城镇建设资金保障体系。深化城镇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改革,鼓励各种社会资金投资建设和经营城镇基础设施,探索特许权经营、BOT、BLT等多种方式。积极吸引外资按有关政策参与城镇建设。改革城镇供水、供气、供热、环卫、公交等的价格形成机制,逐步实行企事分离,形成投资、经营、回收的良性循环。
  (五)调整行政区划
  适应城镇化进程的需要,适时调整行政区划,合理确定城镇行政区的数量和规模。修订现行设市、设镇标准,实行“县改市”与“镇改市”并存的设市模式。适度增加设市数量,严格限制新建制镇的审批,提高设市、设镇的综合效益和质量。制定市辖区设置标准,理顺城市中心区和城市边缘区行政区划体制。对市县同驻一地的要调整行政区划,积极推进规模较小的市县(市市、镇镇、乡镇)合并,促进城镇合理布局。从各地实际出发,研究探索符合小城镇经济社会发展特点的行政管理体制和与城镇密集区特点相适应的行政区划体系。
  各部门要通力协作,各司其职,加强对城镇化的政策指导和协调。在城镇户籍制度改革、城乡劳动力市场一体化建设、城镇用地制度改革、城镇建设投融资、行政区划调整等方面,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各地区要从大局出发,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加大工作力度,把推进城镇化摆到政府工作的重要日程中,推进我国城镇化积极稳妥地向前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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