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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01修订)

  第七十六条 合营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分配原则如下:
  (一)提取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提取比例由董事会确定;
  (二)储备基金除用于垫补合营企业亏损外,经审批机构批准也可以用于本企业增加资本,扩大生产;
  (三)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提取三项基金后的可分配利润,董事会确定分配的,应当按合营各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七十七条 以前年度的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利润分配。
  第七十八条 合营企业应当向合营各方、当地税务机关和财政部门报送季度和年度会计报表。
  第七十九条 合营企业的下列文件、证件、报表,应当经中国的注册会计师验证和出具证明,方为有效:
  (一)合营各方的出资证明书(以物料、场地使用权、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为出资的,应当包括合营各方签字同意的财产估价清单及其协议文件);
  (二)合营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
  (三)合营企业清算的会计报表。

第十二章 职工

  第八十条 合营企业职工的招收、招聘、辞退、辞职、工资、福利、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等事宜,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的规定办理。
  第八十一条 合营企业应当加强对职工的业务、技术培训,建立严格的考核制度,使他们在生产、管理技能方面能够适应现代化企业的要求。
  第八十二条 合营企业的工资、奖励制度必须符合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原则。
  第八十三条 正副总经理、正副总工程师、正副总会计师、审计师等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待遇,由董事会决定。

第十三章 工会

  第八十四条 合营企业职工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建立基层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第八十五条 合营企业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有权代表职工同合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监督合同的执行。
  第八十六条 合营企业工会的基本任务是:依法维护职工的民主权利和物质利益;协助合营企业安排和合理使用福利、奖励基金;组织职工学习政治、科学、技术和业务知识,开展文艺、体育活动;教育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企业的各项经济任务。
  第八十七条 合营企业董事会会议讨论合营企业的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等重大事项时,工会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董事会会议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奖惩、工资制度、生活福利、劳动保护和保险等问题时,工会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董事会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取得工会的合作。
  第八十八条 合营企业应当积极支持本企业工会的工作。合营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为工会组织提供必要的房屋和设备,用于办公、会议、举办职工集体福利、文化、体育事业。合营企业每月按企业职工实际工资总额的2%拨交工会经费,由本企业工会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的有关工会经费管理办法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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