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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的决定(2001)

  十四、删去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十五、删去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中的“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修改为“技术使用费应当公平合理”。
  十六、第五十三条修改为:“合营企业除依照本章规定取得场地使用权外,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场地使用权。”
  十七、删去第五十四条。
  十八、删去第五十五条。
  十九、删去第五十六条。
  二十、删去第五十七条中的“但在同等条件下,应尽先在中国购买”。
  二十一、删去第五十八条。
  二十二、删去第六十一条。
  二十三、删去第六十四条。
  二十四、第六十五条修改为:“合营企业在国内购买物资的价格以及支付水、电、气、热、货物运输、劳务、工程设计、咨询、广告等服务的费用,享受与国内其他企业同等的待遇。”
  二十五、删去第六十六条。
  二十六、第六十八条修改为:“合营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中国利用外资统计制度的规定,提供统计资料,报送统计报表。”
  二十七、第七十一条中的“合营企业进口下列物资免征关税和工商统一税”修改为“合营企业进口下列物资,依照中国税法的有关规定减税、免税”。
  二十八、第七十二条修改为:“合营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中国限制出口的以外,依照中国税法的有关规定减税、免税或者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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