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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4年11月1日 实施日期:2004年12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
 (第7号)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6月28日国土资源部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田凤山
                             二00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2001年7月25日)

  第一条 为了保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控制建设用地总量,规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以下简称“预审”),是指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土地利用的事项进行的审查。
  第三条 预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土地用途管制;
  (二)切实保护耕地;
  (三)合理和集约利用土地;
  (四)保障基础设施、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用地。
  第四条 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等建设项目依照法律规定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涉及农用地的,建设项目由人民政府批准的,预审工作由该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批准的,预审工作由该部门的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条 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预审工作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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