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
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
(第12号)
为了规范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活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联合制定了《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现予发布施行。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 曾培炎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 李荣融
建设部部长 俞正声
铁道部部长 傅志寰
交通部部长 黄镇东
信息产业部部长 吴基传
水利部部长 汪恕诚
2001年7月5日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评标活动,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活动。
第三条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评标活动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五条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第六条评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国务院或者地方政府的职责分工,对评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