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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贯彻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废止、宣布失效、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30日)宣布失效

国家计委贯彻国务院关于
 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的通知
 (二00一年五月十七日 计价检[2001]8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计委、物价局:
  为在全国计划和价格系统贯彻《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
  大力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是党中央、国务院根据我国新时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要求做出的重大决策,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重大举措,也是解决当前经济生活中突出问题的迫切需要。认真贯彻《决定》,对于保证“十五”计划的顺利实施,加快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提高国民经济的整体素质和竞争力,全面推进社会文明进步具有重大意义;是在当前形势下应对世界经济发展趋势走低,做好加入世贸组织的准备,坚持扩大内需方针,巩固和发展国民经济的良好势头的重要保证;对加强宏观调控,切实保证国家、企业和人民群众利益也有重要作用。各级计划和价格部门必须从贯彻落实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站在国家安危、民族兴衰和现代化建设事业成败的高度,充分认识党中央、国务院决策的重要意义,结合自身职能和工作实际,有计划、有步骤地贯彻《决定》,坚持不懈地做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各项工作,并取得实效。
  二、主要任务和工作重点
  “十五”时期,计划、价格部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主要任务是:
  (一)打破地区封锁和部门、行业垄断。查处规定歧视性价格或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的行为,禁止利用价格或收费手段进行地区封锁和部门、行业垄断。查处重大建设项目和国债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妨碍公平竞争、阻挠外地产品或工程建设类服务进入本地市场的行为,以及其他限制企业竞争的做法。
  (二)制止不正当价格竞争。查处价格垄断、价格欺诈、价格歧视、低价倾销等价格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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