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流行病学研究能力,建立并逐步完善我国艾滋病流行病学分析预测模型,及时准确地分析与预测艾滋病的流行趋势。针对艾滋病防治措施和方法,开展经济学评价与应用性研究。
四、保障措施
(一)组织领导。
加强国务院防治艾滋病性病协调会议制度建设及其办公室的工作,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协调、督促、检查《规划》和协调会议各项决定的落实。同时,设立跨部门、多学科的艾滋病专家顾问委员会,为全国艾滋病防治工作及有关政策法规的制定提供咨询和提出建议。
国务院防治艾滋病性病协调会议制度办公室负责制定《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并对《行动计划》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从2001年起,每年组织一次对《规划》和《行政计划》落实情况的检查督导,并召开一次遏制与防治艾滋病的工作会议,通报情况,总结交流经验,促进实施《行动计划》工作的落实。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国家有关部、委、局(团体)预防控制艾滋病性病工作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预防与控制艾滋病性病的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本地实施《行动计划》的工作。要根据《行动计划》精神和实施方案,研究制定本地区的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确保《行动计划》目标如期实现。
(二)调整、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相关政策。
加强调查研究,尽快制定与艾滋病性病防治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为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提供法律保障。加快研究和制定高危行为人群干预政策与措施。抓紧研究和制定相关的保险制度,妥善解决输血风险和艾滋病防治人员职业意外感染风险问题。同时,对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清理,对其中不适应艾滋病防治工作需要的进行修订。
扩大预防与控制艾滋病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参与该领域有关的国际活动,借鉴与吸收国际上有益的经验。积极引进国外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对国际组织和其他国家捐赠我国用于艾滋病性病预防与控制的药品实行减免税政策。
(三)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资金。
建立和完善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资金的机制。中央财政设立艾滋病防治专项经费,列入年度中央财政预算,用于中央有关部门开展防治工作和对困难地区的补助。地方财政要根据艾滋病防治工作需要,安排必要的防治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并随着国家财力的增长和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实际需要适当调整。积极争取社会捐助和境外援助,多渠道募集资金。加强资金的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注:《行动计划》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