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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1-2005年)的通知

  实行血液制品生产企业总量控制,加强监督管理。从2001年起,不再批准新的血液制品生产企业。对全国血液制品企业执行《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特别是对具有《单采血浆许可证》和质量责任书的单采血浆站购入机采血浆的情况,国家监督管理局要适时组织监督检查,对不合格的要责令其限期整改。
  建立原料血浆采集、血液制品生产年度审核报告制度,加强对原料血浆的采集、收购和血液制品生产的监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向卫生部上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的单采血浆站原料血浆采集年度报表。各血液制品生产企业要定期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血液制品产量及血浆来源和数量。各采浆耗材生产企业要定期向卫生部提供有关耗材销售情况。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定期核对原料血浆供应数量、耗材销售使用数量以及血液制品生产数量的匹配情况,对违反《血液制品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处罚。
  加强对一次性输液(输血、注射)器等无菌医疗器械生产、流通、临床使用和使用后处理的监督管理,打击非法制造、回收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的行为。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要适时组织开展执法检查。
  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加强对血液及其制品、诊断试剂和防治艾滋病药品的质量控制,提高检验监测能力和水平,保障用血安全。各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原料血浆投料前“检疫期”制度;对凝血因子等血液制品应推行两步病毒去除或灭活措施;到2001年底前,实行血液制品上市前的国家批签发制度;到2002年底前,实行原料血浆混浆投料后的核酸抽检。
  建立举报制度,加大依法打击非法采供血行为的力度。卫生、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与公安机关密切合作,严厉打击非法采集、收购和销售手工采集原料血浆的行为,对手工采浆机构,吊销其《单采血浆许可证》;对收购手工采浆生产血液制品的企业,按制售假劣药品处理,依法吊销其生产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每年要组织对单采血浆站和血液制品生产企业进行检查。卫生部、公安部要适时组织开展打击非法采供血液或原料血浆行为的活动,取缔非法采供血机构,严厉打击“血头”、“血霸”,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收购手工采集原料血浆的生物制品厂家要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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