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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在全国司法助理员中开展基本素质教育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在全国司法助理员中开展基本素质教育的通知
 (1999年9月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政法干部队伍建设的决定》(中发〔1999〕6号)的要求和司法部贯彻落实这一文件精神的总体部署,为努力建设一支适应新时期要求的高素质的司法助理员队伍,决定从1999年第四季度开始,用三年时间在全国乡镇(街道)司法助理员中开展一次基本素质教育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司法助理员基本素质教育,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针,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1999)6号文件精神和我部有关加强司法行政队伍建设的总体部署和要求,以提高广大司法助理员的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为重点,学习掌握从事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应知应会的基本知识和工作技能,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纪律严明、作风过硬、严格执法、热情服务的队伍,为加强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奠定良好的组织基础。
  二、时间、对象和内容
  司法助理员基本素质教育活动从1999年10月开始,到2002年6月底结束。
  全国在职在岗的乡镇(街道)司法助理员和司法所的工作人员都必须参加这次基本素质教育活动。
  基本素质教育以司法部基层工作指导司组织编写的《全国司法助理员基本素质教育培训纲要》为指定教材,内容主要包括从事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必须应知应会的政治理论常识、法律常识、业务常识和职业道德要求。
  三、方法步骤
  司法助理员基本素质教育活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准备阶段(1999年10月至2000年2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成立专门领导协调机构,具体工作由基层工作处承担,要搞好调查研究,制定教育活动实施规划和办法,进行宣传、动员和部署,组织《培训纲要》的订购发放工作。
  第二,实施阶段(2000年3月至2001年12月)
  在坚持个人自学为主的同时,以(市、州)、县(市、区)司法部为主,采用分期分批短期轮训的方式,组织本地的司法助理员进行培训,集中时间、集中精力认真学习《全国司法助理员基本素质教育培训纲要》;同时,组织广大司法助理员开展岗位练兵、互帮互学、排查整改等活动,努力掌握提高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须具备的专业水平和工作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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