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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第二十五条 银行开办网上银行业务,应接受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权威评估机构对其业务操作系统的安全性进行评估。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在对银行开展网上银行业务监督和检查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根据《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和有关法规进行处理,对情节特别严重的,将强制停办部分或全部网上银行业务。
  (一)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或予以备案,擅自开办网上银行业务;
  (二)开办业务过程中,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危害了国家和公众利益;
  (三)开办网上银行业务过程中,逃避中国人民银行监督检查,形成不公平竞争;
  (四)缺乏合格的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业务管理混乱,无力对开办的业务进行风险控制,造成了重大的资金损失;
  (五)系统安全保障措施不充分,造成重大泄密,危害客户利益和银行体系安全;
  (六)出现重大事项且未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七)中国人民银行认定需要进行处理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银行在业务经营过程中,存在本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以外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或者违反本管理暂行办法的其他条款,中国人民银行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银行不得擅自停办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同意开办的网上银行负债类业务品种。
  第二十九条 对境内银行申请设立专门从事网上银行业务的法人机构的,或境外机构申请在境内设立专门从事网上银行业务的法人机构或分支机构的,中国人民银行将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对适用本办法的银行机构通过其他公用信息网或专用网络提供的金融服务的准入和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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