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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院士章程(2001)

中国科学院院士章程
 (2001年6月29日)

第一章 院士

  第一条 中国科学院院士(以下简称院士),是国家设立的科学技术方面的最高学术称号,为终身荣誉。
  第二条 院士的义务与权利
  积极促进科学技术的研究、发展和应用,努力创新,作出成绩;提倡科学道德,维护科学精神,发扬优良学风,普及科学知识,起表率作用;积极培养人才,推动科学技术队伍建设;参加院士会议,承担中国科学院学部组织的咨询、评议任务;积极推动科学技术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对国家科学技术重大问题的决策有建议权;对院士候选人和外籍院士候选人有推荐权;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三条 为维护老年院士的身体健康,在院士中实行资深院士制度,对年满80周岁的院士授予中国科学院资深院士(以下简称资深院士)称号。资深院士继续享有第二条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并享有资深院士津贴,但不担任院士大会常设领导机构成员和各学部常务委员会成员等领导职务,不参加对院士候选人、外籍院士候选人的推荐和选举工作,自由参加院士会议。

第二章 院士的标准及选举程序

  第四条 院士的标准和条件
  在科学技术领域做出系统的、创造性的成就和重大贡献,热爱祖国,学风正派,具有中国国籍的研究员、教授或同等职称的学者、专家(含居住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以及侨居他国的中国籍学者、专家),可被推荐并当选为中国科学院院士。
  第五条 增选院士每两年进行一次,每次增选总名额不超过60名。各学部的增选名额,由院士大会的常设领导机构确定。
  第六条 院士候选人通过以下两种途径推荐,不受理本人申请。
  (一)院士直接推荐候选人。每次增选,每位院士推荐候选人限额不超过两名;获得3名或3名以上院士推荐为有效。对居住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以及侨居他国的中国籍学者、专家的推荐,仅适用此款。
  (二)国内各有关科学技术研究机构、高等院校和中国科协所属一级学会,按组织系统推荐候选人。此类候选人,必须经过其主管部门、中国科协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初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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