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步设计阶段: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意见执行情况,局部方案比选、特殊工点技术措施、工程数量、主要设备数量、主要材料数量、用地及拆迁数量、防火设施、节能措施、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措施、施工过渡措施、施工组织、设计概算、设计文件的总体性和专业间的衔接等。
施工图阶段:检查初步设计鉴定意见执行情况;核查特殊结构计算是否正确,局部方案和工程措施是否需要优化,特殊工点技术措施是否可靠,防火、节能、环保、水保措施是否落实,施工过渡措施是否合理,标准设计图选用是否合理,设计图表及说明能否满足施工需要;核对工程数量、设备和材料数量、用地及拆迁数量等。
3、对勘察设计文件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强制性技术标准问题提出改正意见。
第六条 咨询单位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甲级铁路勘察设计资质或甲级铁路工程咨询资质;
2、独立完成过同类型、同规模项目的工程勘察设计或咨询;
3、未承担该项目的勘察设计工作。
第七条 委托方和承接方应签订勘察设计咨询合同(或委托书),约咨询工作的具体内容和要求、提供咨询资料和完成咨询报告的期限、费用及支付方式、其他协作条件等,明确双方的责任。
第八条 委托方应按约定的期限向咨询方提供咨询必需的文件和资料。
第九条 咨询方不得转包咨询业务,除勘察设计咨询合同约定外,不得将咨询业务分包给第三方。
第十条 委托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咨询方从事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强制性技术标准的工作,不得授意咨询方提出不真实的咨询意见。
咨询方必须公正地从事咨询工作,对咨询报告的客观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准利用其身份搞不正当的活动。
第十一条 咨询方有权通过委托方要求勘察设计单位提供咨询工作所必要的有关资料;原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要求提供除本单位专利和专有技术外的有关必要资料。
第十二条 委托方应及时将咨询报告交原勘察设计单位,原勘察设计单位应对咨询意见认真研究,必要时,可以书面形式向委托单位提出采纳意见和不同意采纳意见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