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咨询暂行办法
(2001年3月10日铁道部发布)
第一条 为规范铁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咨询活动,优化铁路建设项目设计,提高勘察设计质量和水平,保证铁路建设项目取得最佳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铁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咨询是铁道部或业主、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对特定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成果提出评价和优化意见,以及为勘察设计工作提供相关技术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和施工图各阶段的勘察设计咨询。小型项目参照执行。
设计咨询工作应在研究报告和设计文件审查、施工图交付施工之前进行。
第四条 咨询工作的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2、国家和铁道部的技术政策;
3、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4、国家和铁道行业有关设计规范;
5、铁路基本建设管理有关规定和办法;
6、铁路发展规划;
7、项目建设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意见;
8、设计文件审查批复意见;
9、勘察设计合同(或委托书)。
第五条 咨询的主要内容和重点
1、勘察咨询的重点是工程地质勘察工作,主要是现场核对地质情况,检查勘察工作是否达到规程、规范要求,勘察成果是否符合实际、能否满足设计需要,提出评价和补充意见。
2、检查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和设计文件编制内容、深度和质量是否达到《铁路基本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和设计文件编制办法》和有关规范、规定要求,提出评价和改进意见。其重点是:
预可行性研究阶段:运量预测、项目建设的必要性、线路走向、拟建规模、建设方案、主要技术标准、主要工程内容、环境影响、投资预估算、经济评价和建设时机等。
可行性研究阶段:项目建设书批复意见执行情况、线路方案、建设规模、主要技术标准、主要技术设备设计原则、重大桥隧和站场方案、重大过渡方案、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护方案、主要工程数量、建设工程、投资估算、经济评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