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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输日大米新增农残检验项目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9年第42号--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9年5月5日 实施日期:2009年5月5日)废止(原因:日本已实施新法规 国质检食函[2006]308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关于输日大米新增农残检验项目的通知
 (2001年5月16日 国质检函〔2001〕63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商检研究所:
  近日,日本政府再次调整进口大米的卫生检验项目,对自2001年5月1日后招标进口的大米新增3项和削减1项农残项目(具体见附件),从而使输日大米卫生检验项目增加至114项。
  经与日本谷物检定协会商定,新增3项农残中的1项由日方承验,其余2项由我方承验。暂时不具备该2项农残检验条件的局,可以委托商检研究所检验。
  请各局(所)按照国家局的要求,继续做好输日大米的安全卫生项目检验,加强协作,做好样品的传递,在规定时间内(14天)完成检验,确保输日大米符合日方的安全卫生要求。
  附件:输日大米新增和削减农残项目及其检验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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