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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黑龙江省原铁道行业统筹企业离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养老金待遇标准问题的复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黑龙江省原铁道行业
 统筹企业离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养老金待遇标准问题的复函
 (劳社厅函〔2001〕112号)


黑龙江省劳动保障厅:
  你厅《关于原中直行业离退休人员执行统筹项目内养老金待遇标准的请示》(黑劳社呈〔2001〕18号)收悉,经商财政部同意,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原行业统筹在移交地方管理之前,与地方统筹是分开管理的,其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和标准与地方互不适用。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后,对一些行业已将地方统筹项目作为行业统筹项目执行的,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核定原行业统筹项目的通知》(劳社部发〔1998〕22号)已作了认定。因此,原行业统筹企业移交前已离退休人员的统筹项目,应按两部批复的项目和标准执行,不再执行移交前地方政府出台的其他项目。
  请你们会同有关部门和在你省的铁道企业主管部门,共同做好铁道行业离退休人员的思想工作,通过宣传政策,取得他们的理解,并切实做好离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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