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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等十一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失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关于“消防工作由国务院领导,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的规定,决定于今年5月至9月,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各有关部门,依法开展以公共娱乐、宾馆、饭店、商场、市场等公众聚集场所和学校、医院为对象,以防止群死群伤火灾为目的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专项治理的指导思想
  以江泽民总书记“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的重要指示精神为指针,以《消防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以遏制群死群伤火灾事故为目标,突出重点,加大力度,标本兼治,督促单位彻底整改火灾隐患,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切实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确保公众聚集场所和学校、医院的消防安全。
  二、专项治理的范围和重点
  (一)专项治理的范围。
  1、影剧院、夜总会、录像厅、舞厅、卡拉OK厅、游乐厅、保龄球馆、桑拿浴室等公共娱乐场所。
  2、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旅馆、宾馆、饭店和餐位超过200座的营业性餐馆。
  3、总建筑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的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
  4、礼堂、大型展览场馆,20层以上的写字楼。
  5、摄影棚、演播室。
  6、大专院校和中、小学校、幼儿园。
  7、医院。
  (二)专项治理的重点
  1、在《消防法》施行后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和改变建筑使用用途的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或经审核、验收、检查不合格,违法施工、使用、开业的。
  2、在《消防法》施行后依法开业的公众聚集场所存在火灾隐患的。
  3、在现行有关消防法规和消防技术规范施行之前开业的公众聚集场所,不符合现行规定要求的。
  4、学校、幼儿园、医院存在火灾隐患的。
  三、专项治理的工作步骤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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