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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省级外经贸部门审批限上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报外经贸部备案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五、已备案企业凭省级审批部门出具的项目确认书和本补充通知第四条所述备案通知单复印件等有关文件,到其主管海关依法办理进口免税手续。
  六、备案材料按“615号通知”第三条的规定提交,其中所有变更项目需增报企业变更前报准证书复印件,增资、转股项目同时提供增资、转股前的验资报告。
  七、“615号通知”第四条和第五条与本文不一致处,以本补充通知为准。本补充通知下发之日起,外经贸部《关于省级外经贸部门审批限上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报外经贸部备案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外经贸资二函〔2001〕263号)废止。
  特此通知

附表:1.省级外经贸部门审批限上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说明


  2.备案通知单格式
  3.备案意见通知单格式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二00一年五月十六日

附表1:     省级外经贸部门审批限上鼓励类


         外商投资企业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说明

  我厅/委批准设立的………………(企业名称)属国家鼓励类且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外商投资企业,具体情况如下:
  审批机关:
  -----
  审批日期:     年   月   日
  -----
  批文文号:
  -----
  备案事项(划“ˇ”):
  -----------
  □设立企业    □增资      □变更(转股、其他)
  投资总额:    万美元     投资总额增加额:    万美元
  -----            --------
  注册资本:    万美元     注册资本增加额:    万美元
  -----            --------
  经营范围:
  -----
  所属《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条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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