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代码见附录。
第十条 附加保险产品定名参照第九条规定确定,并应在“保险公司名称”后加“附加”字样。
第十一条 保险产品名称经中国保监会同意备案后,如有变更,必须重新申请备案。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该严格按照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的分类分别开发保险产品。疾病保险中的重大疾病保险和人寿保险中的年度保险可包含死亡责任。意外伤害保险可包含意外伤害医疗责任。人寿保险和健康保险可含全残责任,全残指中国保监会颁布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第一级残疾(即永久完全残疾)。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录: 人身保险公司代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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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人身保险公司名称 │公司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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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 │ 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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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 │ 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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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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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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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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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新疆兵团保险公司 │ 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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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 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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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 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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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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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太平洋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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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安联大众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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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金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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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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