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11年12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12月30日)废止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
《人身保险产品定名暂行办法》的通知
(保监发〔2000〕42号)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太平洋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安联大众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金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为规范人身保险产品名称,明确人身保险产品的保险责任,根据《
人身保险产品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我会制定了《人身保险产品定名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我会。
特此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00年三月二十三日
人身保险产品定名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人身保险产品名称,明确人身保险产品的保险责任,根据《
人身保险产品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应依照本办法确定人身保险产品的名称及其保险责任。
第三条 人身保险产品按设计类型分为普通型、利差返还型、分红型、万能型、投资连结型等。
第四条 人身保险产品按保险责任分为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
第五条 人寿保险按保险责任分为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两全保险、年金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