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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下发《分红保险管理暂行办法》、《投资连结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中国保监会可以限制分红保险产品销售的地域范围。
  第八条 保险公司申报分红保险产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一般产品报备要求提交的材料;
  二、分红保险财务管理办法;
  三、分红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四、红利分配方法;
  五、收入分配和费用分摊原则;
  六、中国保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分红保险的销售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参加过分红保险专门培训且合格;
  二、有一年以上寿险产品销售经验,且业绩良好;
  三、没有严重违规行为和欺诈行为。
  第十条 分红保险、非分红保险以及分红保险产品与其附加的非分红保险产品必须分设帐户,独立核算。
  第十一条 分红保险采用固定费用率的,其相应的附加保费收入和佣金、管理费用支出等不列入分红保险帐户;采用固定死亡率方法的,其相应的死亡保费收入和风险保额给付等列入分红保险帐户。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每一会计年度向保单持有人实际分配盈余的比例不低于当年全部可分配盈余的70%。
  第十三条 分红保险保单应当附带产品说明书,用非专业性语言说明该产品的性质、特征、费用率、红利及红利分配方式、保单持有人承担的风险等事项。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当将分红保险的产品说明书随产品同时上报中国保监会。中国保监会发现其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或有不实陈述的,可以责令保险公司修改或停止使用。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于每年三月一日前向中国保监会报送分红保险专题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收入分配和费用分摊报告等内容。该报告须由精算责任人签字,并经符合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分红保险采用固定费用率的,保险公司无需报送费用分摊报告。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于每年四月一日前,将分红业务年度报告上报中国保监会,报告内容应包括:
  一、分红保险业务年度盈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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