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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下发《分红保险管理暂行办法》、《投资连结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下发《分红保险管理
 暂行办法》、《投资连结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保监发〔2000〕26号)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太平洋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安联大众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金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为规范分红保险和投资连结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我会研究制定了《分红保管管理暂行办法》、《投资连结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我会。
  特此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00年二月十八日

附件一:       分红保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分红保险业务,促进保险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分红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优于定价假设的盈余,按一定比例向保单持有人进行分配的人寿保险产品。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保单持有人,是指按照合同约定,享有保险合同利益及红利请求权的人。
  第四条 红利分配的方式包括增加保额或现金分配等,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条款中载明其采用的红利分配方式。
  第五条 保险公司设计、拟订的分红保险产品,应当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后方可销售,修改时亦同。
  第六条 保险公司必须开发专门的电脑系统,并确保能够支持分红保险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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