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2月24日 实施日期:2005年2月24日)废止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
《人身保险产品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保监发〔2000〕20号)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太平洋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安联大众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金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为规范人身保险产品的备案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我会研究制定了《人身保险产品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我会。
特此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00年二月三日
人身保险产品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人身保险产品的备案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自行开发设计的人身保险产品(以下简称产品),应依本办法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备案。
产品未依本办法报中国保监会备案的,不得销售。
精算责任人、法律责任人
第三条 保险公司应当指定一名精算责任人、一名法律责任人,分别对其报备产品的精算和法律方面问题负责。
第四条 保险公司指定的精算责任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