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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收费办法

  150台以内按进口商品总值的2.4‰计费;
  151台--500台按2‰计费;
  501台--1500台按1.5‰计费;
  1500台以上按1.2‰计费。
  经检验不合格对外出证时,一律按5‰计费。
  五、进口商品检验费,每批最低费额:对外为100元,对内为40元。
 第四条 出口商品品质检验费率费额
  一、出口商品品质检验,对内按出口发票或合同所列总值的1‰计收检验费(个别情况,不掌握合同价,也可以参照成品进货价)。
  二、所有出口商品对外均按出口发票或合同所列总值的2.4‰计费。
  三、执行出口预验,无发票或合同价的,可参照当年同类出口商品价格计费。
  四、出口商品检验费,每批最低费额:对外为50元,对内为20元。
 第五条 公证鉴定费额
  一、重量鉴定:
  1、衡器鉴重:每毛重公吨对外为0.30元,对内进口为0.30元,出口为0.20元;每批最低费额对外为50元,对内进口为40元,出口为20元。
  定量包装商品,抽查一定比列,推算全批重量的,每毛重公吨按0.10元计费。
  由商检局自验的,对内一律按全额收费。由商检局监磅的,对内按全额的二分之一收费。由商检局复磅的,对内按全额的四分之一收费。但对外出证索赔的,在证书上均按全额费用列明。
  2、容量计重:每公吨收费0.20元;
  3、水尺计重:每公吨收费0.10元;
  4、流量计鉴重:每公吨收费0.05元。
  容量、水尺、流量计计(鉴)重,每批最低费额均为50元。
  二、货载衡量:
  1、量尺:每立方米收费0.30元;
  2、衡重:每毛重公吨收费0.50元。
  货载衡量,每批最低费额:对外为50元,对内为20元。
  三、验残:按残损或短缺部分的货值的5‰计费。
  每批最低费额:对外为100元,对内为40元。
  四、海损鉴定:按提单货值的2.5‰计费。每批最低费额为100元。
  五、舱口检视:每舱收费50元。
  六、载损鉴定(包括舱口检视):每舱收费150元。
  七、船舱检验:
  1、清洁:每舱收费50元;
  2、密固(不包括清洁):每舱收费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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