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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肉鸡进口有关问题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
 肉鸡进口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1〕外经贸管发第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外经贸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建立和完善鸡及食用杂碎(以下简称“肉鸡产品”,具体商品编码见附件一)进口统计和监管系统,及时了解进口动态,提供相关信息服务,防止肉鸡产品走私,维护正常进口秩序,确保食品进口安全,参照国际惯例,并结合我国实际,对肉鸡产品进口(加工贸易方式进口除外)实行临时性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将肉鸡产品进口纳入自动登记商品范围,实行自动许可制度,对内鸡产品进口公司实行公开备案登记,并规定在具备肉鸡进口条件的口岸进口。自动登记和公司备案工作由外经贸部负责,进口报关管理工作由海关总署负责。
  二、外经贸部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和外经贸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分别负责本地区和中央企业肉鸡进口登记证明的办理工作。凡进口本通知范围内肉鸡产品的企业,需到上述登记机关申领《自动登记进口证明》。登记机关最迟应在5个工作日内发放《自动登记进口证明》,海关凭盖有“自动登记进口专用章”的《自动登记进口证明》统计验放,银行凭《自动登记进口证明》办理售汇或付汇手续。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本通知范围内的肉鸡产品,海关凭外经贸部或省级外资管理部门签发的《外商投资企业特定商品进口登记证明》验放。
  三、有关外经贸部授权的进口登记机关名单、自动,登记进口证明专用章印模式样和《自动登记进口证明》式样见《海关总署关于重要工业品进口海关验放凭证问题的紧急通知》(署法〔1999〕228号文)。
  四、《自动登记进口证明》当年有效。登记机关签发的登记证明有效期每次为6个月,超过有效期需继续执行的,请到原登记机关重新换发新的登记证明。在有效期内,如需更改有关栏目,应按前述规定到原发证机关重新办理登记证明。
  五、请各登记机关组织本地有关企业认真填写《肉鸡进口企业备案登记表》(一式两份,式样见附件二),并及时将符合条件的肉鸡进口企业的材料上报外经贸部(有关中央企业可直接报外经贸部),同时抄送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以便备案公布。各登记机关及中央企业在上报材料时,需同时将《肉鸡进口企业备案登记表》以软盘形式一并报上。外商投资企业按现行管理渠道上报。上述备案名单经外经贸部公布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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