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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部、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中国科协关于开展命名“全国青少年科技教育基地”工作的通知

     二、全国青少年科技教育基地评价验收暂行标准

                       科学技术部 中共中央宣传部
                         教育部 中国科协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附件一:  全国青少年科技教育基地申报和命名暂行办法

  一、“全国青少年科技教育基地”名称授予在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方面具有示范功能和较大影响的单位或机构(包括博物馆、科技文化场馆、青少年科技馆、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动植物园区、海洋馆、自然保护区、科技名人纪念场馆、自然遗产、文化保护地和其他面向青少年进行科技教育的单位)。
  二、申请条件
  凡申报“全国青少年科技教育基地”的单位或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已被命名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和部门的青少年科技教育基地或科普教育基地的成建制的科普教育机构;
  2.有明确的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规划和年度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计划,并设置相应机构和人员负责计划的落实、执行;
  3.根据场所的优势和特点,经常举办适合广大青少年参与的科学技术实践活动;
  4.有相应的科技教育活动内容设计和与之相配套的指导性资料,有固定的活动场地并配备相应的设施和器材;
  5.有相应配套的青少年科技教育活动经费。建立经常性的对青少年免费或优惠开放制度。
  三、申报和命名办法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科委牵头,会同宣传、教育、科协等部门按照申报条件、名额和有关要求,提出本地推荐单位;各有关部门按照要求提出本部门的推荐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申报材料报中国科协青少年工作部。申报材料包括申报表(一式五份)和声像资料等。
  2.科技部、中宣部、教育部和中国科协将聘请专家组成“全国青少年科技教育基地”评审委员会,根据《全国青少年科技教育基地评价验收暂行标准》、各地、各部门的推荐意见和申报资料评出命名单位名单,报四部门领导审批后,命名为“全国青少年科技教育基地”。
  四、监督检查和奖励
  1.“全国青少年科技教育基地”自命名之后第二年起,应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年度工作报告一式四份送中国科协育少年工作部,由中国科协青少年工作部分送科技部、中宣部、教育部和中国科协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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