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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西藏地区进口税则》部分税目税率的通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
 《西藏地区进口税则》部分税目税率的通知
 (2000年3月27日发布)


海关总署、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调整《西藏地区进口税则》部分税目税率。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相关税目2000年税率水平,调整《西藏地区进口税则》“照相机及其器材”、“佛像、转经筒等佛教用品”、“钟、表”、“海参、鱿鱼、燕窝等高级食品”、“香水、胭脂等化妆用品”五个税目的税率。具体调整情况见《2000年西藏地区进口税则税率调整表》。
  二、此次税率调整自2000年4月1日起实施,截止期限为2000年12月31日。
  三、此次税率调整由海关总署对外发布。

附件:    2000年西藏地区进口税则税率调整表



┌──┬────────────────┬──────┬───────┐
│税号│     货    名     │现行税率(%) │调整后税率(%) │
├──┼────────────────┼──────┼───────┤
│14 │照相机及其器材         │   50   │   16.6   │
├──┼────────────────┼──────┼───────┤
│15 │佛像、转经筒等佛教用品     │   50   │   25   │
├──┼────────────────┼──────┼───────┤
│16 │钟、表             │   60   │   20.4   │
├──┼────────────────┼──────┼───────┤
│17 │海参、鱿鱼、燕窝等高级食品   │  100   │   27.7   │
├──┼────────────────┼──────┼───────┤
│18 │香水、胭脂等化妆用品      │  100   │   25.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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