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
《西藏地区进口税则》部分税目税率的通知
(2000年3月27日发布)
海关总署、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调整《西藏地区进口税则》部分税目税率。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相关税目2000年税率水平,调整《西藏地区进口税则》“照相机及其器材”、“佛像、转经筒等佛教用品”、“钟、表”、“海参、鱿鱼、燕窝等高级食品”、“香水、胭脂等化妆用品”五个税目的税率。具体调整情况见《2000年西藏地区进口税则税率调整表》。
二、此次税率调整自2000年4月1日起实施,截止期限为2000年12月31日。
三、此次税率调整由海关总署对外发布。
附件: 2000年西藏地区进口税则税率调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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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号│ 货 名 │现行税率(%) │调整后税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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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照相机及其器材 │ 50 │ 1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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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佛像、转经筒等佛教用品 │ 50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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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钟、表 │ 60 │ 2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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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海参、鱿鱼、燕窝等高级食品 │ 100 │ 2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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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香水、胭脂等化妆用品 │ 100 │ 2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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