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对受到首次警告后一年内累计三次警告的报刊,由新闻出版署给予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该报刊的主管部门要撤换该报刊总编辑或社长,给予有关责任人必要的行政处分。
9.对于受到停业整顿处罚的报刊,党委宣传部门要会同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处罚工作的落实,包括是否已对有关领导和责任人进行必要的处分,是否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认真验收该报刊的整改工作。
10.受到停业整顿处罚的报刊复刊后,如再发生违纪违规问题,出现严重导向错误,经党委宣传部门和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后,由新闻出版署撤销该报刊的刊号。
11.党委宣传部门和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有特别严重违纪违规问题的报刊社,可由新闻出版署直接给予停业整顿直至撤销刊号的行政处罚。
12.负责具体实施警告制度的职能部门,要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交流情况、沟通信息,认真研究报刊宣传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形成管理合力。
13.违纪违规报刊警告制度从2000年7月1日起实施。
14.本细则由中央宣传部和新闻出版署负责解释。
附件:《报刊违纪违规警告通知书格式样本》
附件: 报刊违纪违规警告通知书
省别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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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纪违规│ │
│报刊名称│ │
├────┼─────────┬─────┬─────────────┤
│刊 号│ │ 违纪违规 │ │
│ │ │ 报刊刊期 │ │
├─┬──┴─────────┴─────┴─────────────┤
│违│ │
│纪│ │
│违│ │
│规│ │
│主│ │
│要│ │
│事│ │
│实│ │
├─┼────────────────────────────────┤
│查│ │
│处│根据《关于建立违纪违规报刊警告制度的意见》中提出警告的第 条:│
│依│ │
│据│ │
├─┼────────────────────────────────┤
│查│ │
│处│10天内作出检查并提出对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
│要│ │
│求│ │
├─┼────────────────────────────────┤
│备│ │
│注│ │
└─┴────────────────────────────────┘
</fo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