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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做好200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23.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即: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由学校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一般在学校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决定考生录取与否及所录取专业,并负责对未录取考生的解释及其他遗留问题的处理。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实行必要的监督,检查学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的情况。
  24.高等学校要正确处理志愿与分数的关系,认真对待各志愿的考生。当考生德智体、高考总成绩及相关科目成绩大体相当时,不得退掉第一志愿的考生而要求录取非第一志愿的考生;当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第一志愿的考生档案不足时,不得拒绝录取非第一志愿报考的学生。
  未经教育部批准,高等学校不得规定男女生比例,录取新生时一般不应限外语语种。
  25.高等学校不录取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的考生。对于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所犯错误较重,经两年以上考察确已悔改的,由所在单位证明,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批准,可以提供档案,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2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届高中毕业考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决定,可以适当增加分数投档,由学校审查录取或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1)高中阶段受省、自治区、直辖市表彰的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
  (2)高中阶段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者:
  (3)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上(含省级)科技发明创造奖获得者或单学科竞赛优胜者。
  27.对近两年参加重大国际比赛和全国性比赛取得前六名、高中阶段获国家二级运动员以上称号的考生,须出具参加比赛的原始成绩,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决定,适当降低分数投档,由学校参考录取。
  28.边疆、山区、牧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各省、自治区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适当降低分数投档,由学校审查录取。
  对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少数民族预科班招收参加当年高考的边疆、山区、牧区等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时,可适当降低分数,择优录取。
  29.对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可以适当降低分数投档,由学校择优录取。
  30.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荣立二等功以上的退役军人,可以适当降低分类投档,择优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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