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教育部关于做好200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试题、参考答案、评分标准(包括副题)在启用前为国家绝密材料。
  12.外语考试分英、俄、日、法、德、西班牙六个语种,由考生任选一种。有条件的地方应进行听力测试。
  报考外语专业的考生,外语除笔试外,还应进行口试。
  13.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于7月7日、8日、9日举行。
  考试的时间表由教育部颁布。
  14.考场必须设在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考生座位必须单人、单桌、单行,并按有关考试规定执行。
  15.民族自治区用本民族语文授课的高等学校或系(科)招生,由自治区或省招生委员会自行命题,组织考试。
  用本民族语文授课的高级中等教育毕业生,报考用汉语授课的普通高等学校,应参加全国统一考试。汉语文由教育部另行命题,不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并用汉文答卷;其他各科(包括外语试题的汉语部分)可翻译成本民族文字,用本民族文字答卷。在考汉语文的同时,由有关省、自治区决定,也可以考少数民族语文,并负责命题(试题、参考答案、评分标准报教育部备案)。汉语文和少数民族语文的成绩分别按50%计入总分,但汉语文成绩必须达到及格水平,方能录取。
  16.答卷的评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
  五、招生来源计划
  17.招生来源计划编制应与国家及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对毕业生的需求相适应,注意把招生来源与毕业生去向适当结合起来;同时考虑高等教育资源分布及生源情况,合理安排分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来源计划。
  18.中央部门所属高等学校面向全国招生来源计划和地方所属高等学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来源计划由教育部综合平衡下达。
  19.高等学校在经教育部批准后,可对工作与生活条件比较艰苦的地区或行业,在招生来源计划中按不超过本校当年招生计划总数5%的比例,实行定向招生、定向就业。
  20.高等学校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的编制工作及要求,须按教育部年度来源计划编制工作文件执行。
  六、录取
  2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组织有关高等学校分批次进行录取新生工作。
  对各“211工程”项目高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一般应安排在第一批录取。
  22.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根据考生的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略多于招生计划数分类确定各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