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工伤保险费。按照《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的规定执行。企业按照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行业工伤风险与企业工伤事故率等所确定的差别率和浮动率缴纳工伤保险费。在统筹范围内差别费率在平均水平为职工工资总额的1%左右。企业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五)生育保险费。按照原
劳动部《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4〕504号)的规定执行。企业提取和缴纳比例最高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1%,具体比例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执行当地统一规定。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外商投资企业提取、缴纳上述各项社会保险费,应以中方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职工工资总额是指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企业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主要由计时工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计件工资、资金、工资性津贴、加班工资、其他等部分组成。
三、外商投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的规定,及时足额地提取下列涉及中方职工权益的其他各项资金,并按规定用途使用。
(一)职工福利费。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4%提取。职工福利费主要用于按规定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探亲假路费、生活补助费、医疗补助费、独生子女费、托儿补贴费、职工集体福利、上下班交通费补贴、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费、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人员的工资,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开支的其他职工福利支出,也可用于支付中方职工的补充养老保险费。
(二)职工教育经费。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提取,用于企业职工参加在职培训,提高业务技能所需费用支出。
上述(一)、(二)项费用以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计提,但对于企业在与外籍职员签订劳动合同时,已订明外籍职员的福利费包括在其应付工资当中的,应以中方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计提。
(三)中方职工住房基金。按照
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财工字〔1995〕59号)执行。外商投资企业按《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262号令)为职工提缴住房公积金后,不再在成本中提取中方职工住房补助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