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未按时完成或不积极组织清产核资工作的单位,财政部(清产核资机构)责令其限期补课,并可指定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核,所需费用由被审核单位承担。对不按统一工作要求完成或拒不完成清产核资工作的单位,要暂缓其下年度预算的申报和审核工作。
(二)对清产核资中发现的由于失职、渎职造成单位管理混乱,财产物资丢失浪费严重的,要查明原因,根据情节轻重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者的行政责任;对于化大公为小公、化公为私、低价变卖和转移国家资产,以及贪污盗窃问题,各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在清产核资工作中,预算单位能够主动及时反映存在问题,并按照全国清产核资有关政策规定已作从轻处理的,在以后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检查工作中不予追究。对预算单位隐瞒真实情况,不如实填报报表,提供虚假会计资料,违反《
会计法》有关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同时要对单位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经济处罚。
(四)对预算单位在清产核资中少报、漏报和隐瞒不报收入的,一经查出,视同私设“小金库”予以严肃处理,同时按照收入发生额如数列入本单位财会部门的收入账内,全额上交财政,或抵顶财政拨款。在清产核资工作中,对违反工作纪律的个人,根据具体情节由同级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问:中央预算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是指什么?
答:中央预算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是指中央预算单位在资产及负债进行清查登记和收入、支出情况进行详细核对的基础上,对中央预算单位清查出的各项资产盘盈、财产损失和资金挂账进行核实清理,依据有关规定和审批程序,确认中央预算单位占用的各项资产价值总额和净资产、收入支出的真实状况,重新核定国有资金占用数额的工作。资金核实申报内容包括中央预算单位清查后的资产负债、收入支出状况,以及清理出的各项资产盘盈、财产损失和资金挂账情况。
问:通过清产核资,清查出的损失如何处理?
答:中央预算单位对于清查出的各项财产损失应当在取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或合法手续后,按规定权限核销或在办理资金核实手续时申报核销处理。各项财产损失主要包括应收账款、坏账损失、存货和固定资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
(一)应收账款中由于债务人破产或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或遗产清偿后仍然不能收回的账款,在取得债务人破产或死亡及其破产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的法律文件后,确认为坏账损失。应收账款逾期三年以上不能收回的,应当认真核查、分类排队,由于债务人连续亏损三年以上、虽未破产但已资不抵债而不能收回的账款,在取得证明债务人连续亏损的近三年财务报表、证明三年内未发生任何往来业务的近三年催收记录后,可以确认为坏账损失。对于列为坏账损失核销的逾期三年以上应收账款,单位应当保留追偿权,并应积极催收。
(二)流动资产中存货由于盘亏(库存损耗、丢失错账)、毁损(霉变锈蚀、拆零残损)、报废(强制淘汰、自然淘汰),以及产成品削价、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和其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在本单位资产清查小组确认审核后,办理资金核实手续申报核销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