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央预算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办法[失效]

  九、中央预算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申报程序如下:
  (一)中央预算单位在完成资产清查登记等基础性工作的基础上,要对清理出的各项资产盘盈、盘亏和收支情况不实等实际情况,分别提出处理意见,对清产核资后的资产负债、收入支出数额进行核实,并据此编制上报《资金核实申报表》、《资产盘盈、财产损失原因明细表》,编写资金核实申报报告(详见附件)。
  (二)中央预算单位编制的资金核实申报材料(包括《资金核实申报表》、《资产盘盈、财产损失原因明细表》和资金核实申报报告),由法定代表人(部门机关为财务主管人)签字后,上报主管会计单位。主管会计单位应当对下级预算单位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对申报的资产盘盈和财产损失应按原因和处理方式分类排队、归纳整理和汇总,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对申报的国有资金数额进行核对确认。
  (三)中央预算单位的资金核实申报材料,经主管会计单位审核同意,并按照财务隶属关系汇总后,于2000年10月31日前上报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由财政部审核批复。
  (四)主管会计单位依据财政部的资金核实批复文件,层层批复到基层预算单位,并依据批复调整有关账目。
  十、中央预算单位的各项资产盘盈,按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审批后,作如下处理:
  (一)对于流动资产盘盈,在核增流动资产的同时,行政单位相应核增结余;事业单位相应核增事业基金中的一般基金。
  (二)事业单位对清查出的账外投资,在核增对外投资的同时,相应核增事业基金中的投资基金。
  (三)中央预算单位对清查出的固定资产盘盈,在核增固定资产的同时,相应核增固定基金。
  十一、中央预算单位的各项财产损失和资金挂账,按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审批后,作如下处理:
  (一)对于流动资产损失,在核减流动资产的同时,行政单位相应核减结余;事业单位相应核减事业基金中的一般基金。
  (二)事业单位对清查出的对外投资挂账损失,在核减对外投资的同时,相应核减事业基金中的投资基金。
  (三)对于固定资产损失,在核减固定资产的同时,相应核减固定基金。
  十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的资金核实工作参照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关于中央管理的移交企业清产核资中资金核实申报办法》(财清办字〔1999〕1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