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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预算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2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1日)宣布失效

中央预算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办法
 (2000年4月7日财政部发布)


  为认真做好中央预算单位清产核资的资金核实工作,依据《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中央预算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是指中央预算单位在对资产及负债进行清查登记和对收入、支出情况进行详细核对的基础上,对中央预算单位清查出的各项资产盘盈、财产损失和资金挂账进行核实清理,并依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审批程序,确认中央预算单位占用的各项资产价值总额和净资产、收入支出的真实状况。
  二、凡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中央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财清字〔2000〕1号)的规定,组织进行清产核资工作的中央预算单位,都应根据本办法做好单位资金核实工作,并经主管会计单位审核汇总后,向财政部办理资金核实申报手续。
  三、资金核实申报内容包括:中央预算单位清查后的资产负债、收入支出状况,以及清理出的各项资产盘盈、财产损失和资金挂账情况。单位负责人要对资金核实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四、中央预算单位要在认真做好资产清查等基础性工作的前提下,对清理出的各项资产盘盈、财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经逐笔审核、分类归纳,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和清产核资有关政策规定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办理资金核实申报手续。
  五、中央预算单位对于清理出的各项资产盘盈(含账外资产),应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确定价值(无法直接确定价值的,可按规定组织重估),并在资金核实申报报告中予以说明,经财政部资金核实批复后调整有关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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