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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实施办法(试行)

  第七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一般情况下应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但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可采取邀请招标方式:
  (一)公开招标而无供应商投标或无合格标的;
  (二)公开标成本过高;
  (三)技术性较强,只能从有限供应商处采购;
  (四)经批准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因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采用招标采购方式不能满足时间的要求的,或经公告或者邀请,无3家以上符合投资资格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可以采取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第九条 属于标准规格且价格弹性不大的采购项目,可以采取询价采购方式。
  询价采购必须对比3家以上的供应商择优确定。
  第十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一)采购项目只能从唯一供应商获得;
  (二)原采购的后续维修、扩充或零配件供应等,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
  (三)从残疾人、慈善等机构采购;
  (四)采购活动涉及国家安全和保密;
  (五)经批准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招投标程序

  第十一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应当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
  (二)招标项目名称、编号、数量和有关情况介绍;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方法、时间及收费金额;
  (四)招标开始时间、投标开始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文件送达地点等。
  第十二条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应当向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事项。
  第十三条 国管局或招标代理机构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要求,会同采购部门编制招标文件,经专家审核、采购部门确认后发布。
  第十四条 投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邀请;
  (二)投标人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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