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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实施办法(试行)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实施办法(试行)
 (2000年3月27日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在国务院各部门机关试行政府采购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51号),规范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财预字〔1999〕139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以下简称各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各人民团体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负责组织实施中央国家机关的政府采购,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研究制定政府采购的具体实施办法;
  (二)编制并公布政府采购目录;
  (三)审核各部门年度政府采购计划;
  (四)组织实施集中采购;
  (五)建立与政府采购相适应的信息系统;
  (六)组织政府采购人员培训;
  (七)对各部门采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政府采购投诉;
  (八)办理其他有关政府采购的事项。
  第四条 各部门在政府采购工作中的职责是:
  (一)编制年度政府采购计划;
  (二)筹集采购资金;
  (三)对招标文件进行审查,参与开标、评标、定标的全过程;
  (四)验收货物并履行采购合同;
  (五)办理其他有关政府采购的事项。
  第五条 根据实际情况,国管局每年1月编制并公布政府采购目录。凡是列入采购目录的项目,各部门均应报送国管局进行集中采购;特殊情况经批准的,由各部门分散采购。各部门的采购计划于每年4月和9月报送国管局,采购计划中应对采购项目的性质、用途、数量、技术规格、交货时间和资金落实情况等加以详细的文字说明。

第二章 政府采购方式

  第六条 采购方式以招标采购为主,竞争性谈判采购、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等其他方式为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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