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7月2日 实施日期:2009年7月2日)废止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行政事业
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0年2月16日 国管财字[2000]32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101号),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清查登记等项工作由我局承担。请各部门、各单位于4月15日前,将本部门、本单位负责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机构和联系人名单送我局财务司。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
财政部《行政单位会计制度》、《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
第三条 各部门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合理配备并节约、有效使用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四条 各部门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统一政策、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五条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负责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清产核资等项工作,负责制定固定资产的配备及使用标准,对纳入政策采购范围的固定资产进行统一购置;负责闲置资产的调剂,对各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各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并对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经济实体占用的固定资产实行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