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繁忙干线单线或双线之一线行车中断满3小时,双线中断满2小时;干线单独或双线之一线行车中断满4小时,双线行车中断满3小时;其他线路行车中断满6小时。
2.直接经济损失200万元及以上。
第四节 险性事故
第2.4.1条 造成下列后果之一,但损害后果不够大事故条件的为险性事故:
1.列车冲突。
2.列车脱轨。
3.向占用区间发出列车。
4.向占用线接入列车。
5.未准备好进路接、发列车。
6.未办或错办闭塞发出列车。
7.列车冒进信号或越过警冲标。
8.机车、车辆溜入区间或站内。
9.列车中机车、车辆制动梁或下拉杆脱落。
10.列车在区间碰撞轻型车辆、小车、路料及施工机械。
11.列车中机车、车辆、动车、重型轨道车断轴。
12.接触网塌网、坠落、倒杆刮上客运列车。
13.关闭折角塞门开出列车。
14.列车运行中刮坏行车设备或货物坠落损坏行车设备。
15.其他(性质严重的列车事故,经铁路局决定列入本项)。
第五节 一般事故
第2.5.1条 造成下列后果之一,但损害后果不够大事故及险性事故条件的事故为一般事故。一般事故分为A类、B类:
A类一般事故:
A1.调车冲突。
A2.调车脱轨。
A3.挤道岔。
A4.错办或未办及时办理信号招致列车停车。
A5.错误办理行车凭证发车或耽误列车。
A6.调车作业碰扎脱轨器或防护信号。
A7.列车分离。
A8.施工、检修、清扫设备耽误列车。
A9.行车值班、值乘人员违反劳动纪律、作业纪律耽误列车。
A10.列车发生火灾或爆炸。
A11.滥用紧急制动阀耽误列车。
A12.擅自发车、开车、停车,错办通过或在区间乘降所错误通过。
A13.列车拉铁鞋开车。
A14.漏发、错发、漏传、错传命令耽误列车。
A15.错误操纵及使用行车设备耽误列车。
A16.使用轻型车辆、小车及施工机械耽误列车。
A17.其他(经铁路局、分局决定算事故的列入本项。)
B类一般事故:
B1.机车故障耽误列车。
B2.车辆故障耽误列车。
(1)车辆燃油;
(2)其他配件。
B3.线路、桥梁、隧道设备不良耽误列车。
B4.水害、塌方、落石耽误列车。
B5.动车、重型轨道车故障耽误列车。
B6.信号、通信设备故障耽误列车。
(1)信号设备;
(2)通信设备。
B7.供电、给水设备故障耽误列车。
(1)牵引供电设备;
(2)信号供电设备;
(3)给水设备。
第三章 行车事故通报
第3.0.1条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以及重大、大事故时,按下列规定通报:
在区间发生时,由运转车长(无运转车长时为司机)立即报告分局(无分局的为铁路局,以下同)列车调度员。如不可能,则报告最近车站值班员,转报分局列车调度员。在站内或段管线内发生时,由站、段长直接报告分局列车调度员。报告事项如下:
1.发生的月、日、时、分;
2.发生的地点(线别、站名,或区间、公里、米);
3.列车车次、种类、机车型号、牵引辆数、吨数、计长、关系人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