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各铁路局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旅游专列(分直通与管内)开行情况统计表统计后电传报部。
第六章 运输组织
第二十九条 涉外旅游专列比照特快列车办理。旅游专列运行时分标准和技术站作业标准按运行图规定的特直快旅客列车标准执行。除有旅游需求的站办理旅客乘降外,其他站不办理客运业务。
第三十条 旅游专列根据旅游需要安排相对固定的运行线、临时运行线和到开时刻。遇特殊情况,可适当调整局管内图定普通旅客列车时刻。
第三十一条 旅游专列由客运机车牵引,机车交路按图定客运机车交路办理。旅游专列的车辆技术检查和上水作业、上餐料按照正常旅客列车办理。
第三十二条 各级行车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旅游专列的组织,确保旅游专列安全正点。旅游专列的安全正点列入旅客列车正晚点统计;由于开行旅游专列而影响的其他货物列车,根据调度调整命令统计正晚点。
第三十三条 旅游专列车底在折返站停留时,折返站应上水、补油并提供列车整备,供电及乘务员住宿等条件。
第七章 奖惩
第三十四条 对于旅游专列开行信誉好、服务、卫生、车况、设备质量好、旅客和旅行社反响好的铁路局,铁道部将授予《旅游专列最佳组织单位》的称号,并在以后批准旅游专列时予以优先考虑。
第三十五条 对旅游专列开行中发现的问题,按照《铁路旅客运输服务质量监督监察办法》中关于服务差错处罚规定,对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分别给予500元和2000元的处罚。
第三十六条 对旅游专列脏、乱、差,旅客或包车人反映强烈或者投诉的,给予全路通报批准并限期整顿。整顿期间不再批准开行旅游专列。
第三十七条 上水站不按规定给旅游专列水平的,按照服务差错给予处罚并通报全路批评。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
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办理。其他符合旅游专列开行基本条件的,比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