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旅游专列包车合同签订后,因不可抗力原因无法履行合同时,各方均不负违约责任。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承运人违约时,双倍返还定金,包车人违约时,定金不退或按《
铁路客运运价规则》标准,核收延期使用费或停止使用费。收取定金时,填写“客运杂费收据”,返还定金时,加倍部分填写“退款证明书”。
第五章 运输管理
第二十条 发站接到开车命令后,应立即通知包车人到站办理制票手续,定金冲抵运输费用。
旅游专列的运输费用由始发站使用代用票一次收清,其他站、车不得再另外收取任何费用。填写代用票时,发到站栏填写如:
北京--广州
广州--北京
旅游专列不从原径路返回时,按实际径路计算,以距始发站最远的停车站作为折返站填写票据。
第二十一条 代用票交包车人持有,并另复印一张交折返站。其余乘车旅客每人发给一张团体旅客证,团体旅客证随代用票使用有效。
第二十二条 旅游专列车发后,车票不办理中途改签、分乘、变径或退票。旅客自己要求中途下车出站时,凭团体旅客证出站,未乘区间车票失效,恢复旅行时应另行购票。
第二十三条 旅游专列不得超员运输,不得使用铁路公用乘车证。
第二十四条 旅游专列的旅客在运输中发生伤、病时,由列车长编制客运记录,载明系旅游专列旅客并记录代用票票号,车站按照一般旅客发生伤、病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旅游专列国铁段票价的60%和杂费列开车局收入,票价的40%列折返局收入,停留费列停留局其他收入。
第二十六条 旅游专列按票面记载人数分别统计始发局和折返局发送人数。
第二十七条 旅游专列始发局对每趟专列应向包车人发放旅游专列开行意见反馈表,返回后由包车人将意见电传铁道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