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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专列运输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审批部门自接到开车申请表日起,有固定运行线的,必须于3个工作人,无固定运行线的,必须于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表以电传形式批复申请部门。同意开车的,包车人必须于开车15日前向铁路局确认,具体开车时间在确认后以调度命令下达。
  第十三条 车站接到批复后,要按照《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对包车的规定,与包车人签订包车合同并收取相当于运费20%的定金。当日售票的可不收定金。
  第十四条 旅游专列本着质量最佳、效益最佳,同等条件以申报时间先后的审批原则安排开行。

第四章 运输费用

  第十五条 包用普通旅游专列(载客车辆为硬座、硬卧,如混挂软座、软卧时,软座、软卧不超过载客车辆三分之一)时,票价按不低于标记定员90%核收。编组中软座、软卧辆数超过三分之一时,按全列标记定员核收票价。
  产生空驶和编挂1辆餐车时,不收空驶费和餐车使用费。编挂餐车超过1辆时,超过的辆数核收餐车使用费。
  使用全列新型空调车时,票价可在规定的上浮幅度内浮动。
  旅游专列的旅游团体享受折扣优惠票价的同时,还可以按实际乘车人数享受20人中免费1人,超过20人每增加10人免费1人的优惠待遇。
  上述优惠条件可由铁路局在此范围内自行掌握。
  第十六条 包用全列软座(卧)或豪华列车时,按《铁路旅客运价规则》规定的定员核收票价和服务费;餐车、娱乐车核收使用费。
  编组中餐车、娱乐车合计超过两辆时,超过的辆数按新型空调硬卧车标记定员收费。包车人对车辆设备、服务设施等另有需求时,可另议价格,但每辆车不得低于新型空调硬卧标记定员的收入。
  第十七条 旅游专列编组不足规定辆数时,所欠辆数每辆按普通硬卧车(60人)标记定员票价的60%核收欠编费;中途站停留超过24小时、折返站停留超过48小时,自超过日起,按日核收停留费。不足12小时按半日核收。
  第十八条 旅游专列单程里程通算计算票价。运行径路涉及国铁、地铁、合资铁路或特殊运价区段时,分段(国铁段加总)计算,加总核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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