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航空器与障碍物相撞;
(六)涉及航空器的其他紧急事件。
非航空器紧急事件:
(一)对机场设施的爆炸物威胁;
(二)建筑物失火;
(三)危险物品污染;
(四)自然灾害;
(五)医学紧急情况;
(六)不涉及航空器的其他紧急事件。
第五条 航空器紧急事件的应急救援等级分为:
(一)紧急出动:已发生航空器坠毁、爆炸、起火、严重损坏等紧急事件,各救援单位应当按指令立即出动,以最快速度赶赴事故现场;
(二)集结待命:航空器在空中发生故障,随时有可能发生航空器坠毁、爆炸、起火、严重损坏,或者航空器受到非法干扰等紧急事件,各救援单位应当按指令在指定地点集结;
(三)原地待命:航空器空中发生故障等紧急事件,但其故障对航空器安全着陆可能造成困难,各救援单位应当做好紧急出动的准备。
第六条 非航空器的紧急事件应急救援不分等级。
第三章 应急救援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每个机场应当成立机场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并设立机场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作为其常设的办事机构。
机场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是机场应急救援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当地人民政府、民航地区管理机构或其派出机构、机场管理机构、空中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航空器营运人和其他驻场单位共同组成。
机场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以下简称指挥中心),负责日常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和协调,根据机场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的授权,负责组织实施机场应急救援工作。指挥中心总指挥由机场管理机构最高领导或其授权的人担任,全面负责指挥中心的指挥工作。
指挥中心对机场应急救援领导小组负责,报告工作。
第八条 指挥中心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组织制定和修改所在机场的应急救援计划;
(二)指挥、协调和调和参加应急救援的单位,就已经发生的应急救援发布指令;
(三)定期检查各有关单位的应急救援预案和措施的落实情况,并按本规定的要求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四)负责参与应急救援的单位负责人姓名花名册及其电话号码变化的修订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