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
《射击运动枪支配置办法》的通知
(2000年1月3日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体育运动委员会:
为了规范射击运动枪支管理,保障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正常开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公安部、国家体育总局制定了《射击运动枪支配置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贯彻执行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省级公安、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对照此办法对所属射击运动单位枪支普遍进行一次清查,对超标准配置的民用枪支由省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封存,并报公安部、国家体育总局备案。统一封存的枪支如何处理将另行规定。
二、本办法实施后,各级公安机关、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要以此为依据对射击运动单位的年度枪支需求计划进行严格审查,各射击运动单位不得超标准配置枪支。
三、射击运动枪支的降级使用由配置单位向省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经同级公安机关审核同意后,由国家体育总局汇总后报公安部审批。经批准后降级使用的枪支纳入下一年度需求计划,由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器材装备中心组织调拨。对不堪使用的淘汰枪支,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组织销毁。
各地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公安部、国家体育总局。
附: 射击运动枪支配置办法
为规范射击运动枪支管理,保障射击体育竞技运动的正常开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按照严格控制、保证需要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一、射击运动枪支的配置单位
(一)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专门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下列单位可以配置射击运动枪支:
1.国家射击训练基地、二线人才培训基地;
2.省级射击训练基地、二级人才培训基地;
3.地市级、县级射击训练单位;
4.行业体协所属射击训练单位;